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冀民初****号
原告(反诉被告):罗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某乡某村*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乌鲁木齐XX限公司,住所地:新XX乌鲁木齐高新XX某路号某小区幢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唐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X,新X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新X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罗X与被告(反诉原告)乌鲁木齐XX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罗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王X和被告(反诉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易X到庭参加诉讼。年月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年月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其中计算至*年月日为.元;.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年月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包的“XX张北二台MW风电项目风机基础及集电路基础工程”提供劳务。工程完工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完成工程量确认单,应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共计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部分款项后剩余***元未付,其行为构成违约,故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某公司应在其欠付罗X的款项 ****** 元中扣减加装锚孔钢板人工费 ***** 元、退锚费及退锚盘加钢板费 ***** 元后,向罗X支付 ****** 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乌鲁木齐XX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罗X劳务费 ****** 元,并按照年月期间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计算,支付**年月*日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
二、驳回罗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乌鲁木齐XX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由罗X负担.元,乌鲁木齐XX限公司负担.元;反诉费*.元,由乌鲁木齐XX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如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