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青民初****号
原告:刘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西县某镇某村某社**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北京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X,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某乡某村二社附**号。
被告:民和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某大街号幢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马X,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刘X与被告马X、民和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刘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元以及利息,利息以**元为基数,自年月日起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暂计算至年月日至为*.元,实际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利息以元为基数,自年月日起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暂计算至****年月日至为.元,实际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合计*.**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刘X与被告马X系朋友,年- 年和年- ****年间原告在被告承包的铁路上提供维修铁路的劳务,双方约定劳务费元/年。劳务过程中,被告仅支付部分劳务费,至*年月双方核算原告年- 年间的劳务费仍剩余元未支付,年- ****年间的劳务费仍剩余元未支付。后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欠条两张,表明分别欠原告元劳务费(承诺于年月日付万)和元劳务费(承诺于年月日前付万)。现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共计*****元的劳务费,被告一直未予支付。
马X、民和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辩称,原告所述欠付劳务费用元的事实属实,但事后二被告已给付原告劳务工资元,现我和民和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同意给付原告劳务工资元,于**年月日前给付元,剩余*元于年月**日前履行完毕,利息二被告不同意承担。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马X、民和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刘X劳务工资 ****** 元,于 **** 年 * 月 ** 日前给付 ***** 元,剩余 ****** 元于 **** 年 ** 月 ** 日前履行完毕;若被告马X、民和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对任何一期款项不按期履行,则视为全部款项到期一并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 **** 元,由马X、民和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