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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与被告马X、民和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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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青民初****号

原告:刘X,男,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西县某镇某村某社**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北京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X,男,回族,日出生,住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某乡某村二社附**号。

被告:民和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某大街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马X,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刘X与被告马X、民和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刘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元以及利息,利息以**元为基数,自日起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暂计算至年月日至为*.元,实际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利息以元为基数,自日起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暂计算至****年月日至为.元,实际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合计*.**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刘X与被告马X系朋友,年- 年和年- ****年间原告在被告承包的铁路上提供维修铁路的劳务,双方约定劳务费元/年。劳务过程中,被告仅支付部分劳务费,至*月双方核算原告年- 年间的劳务费仍剩余元未支付,年- ****年间的劳务费仍剩余元未支付。后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欠条两张,表明分别欠原告元劳务费(承诺于日付万)和元劳务费(承诺于日前付万)。现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共计*****元的劳务费,被告一直未予支付。

马X、民和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辩称,原告所述欠付劳务费用元的事实属实,但事后二被告已给付原告劳务工资元,现我和民和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同意给付原告劳务工资元,于**年日前给付元,剩余*元于月**日前履行完毕,利息二被告不同意承担。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马X、民和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刘X劳务工资 ****** 元,于 **** 年 * 月 ** 日前给付 ***** 元,剩余 ****** 元于 **** 年 ** 月 ** 日前履行完毕;若被告马X、民和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对任何一期款项不按期履行,则视为全部款项到期一并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 **** 元,由马X、民和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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