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XX
民事调解书
()浙民初****号
原告:李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某街道某路**号幢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北京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某镇某村某自然村某街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汤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某镇某路弄号,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李X与被告胡X、汤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卢X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胡X、汤X尚欠原告李X借款本金元及利息元、律师费元(利息已按照年利率 .% 暂计算至年月日,此后利息仍按此标准计算至款清日止)。款项分期支付:年月起,于每月月底前归还本金元,直至款项付清;****年月底前另外归还利息*元;**年*月底前另外归还本金元;年月底前另外归还本金元,年月底前另外归还本金*元,**年*月底前另外归还本金**元;年月底前归还本金元,剩余款项于年*月底前全部结清。
二、如被告胡X、汤X有任一期未按期足额付款,原告李X有权就剩余未履行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诉讼费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保全费****元,合计元,由被告胡X、汤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