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XX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鲁民初****号
原告:常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某路号西楼舍*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北京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XX市某街道某路***号。
法定代表人:万X,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X与被告XXXX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常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解除常X与某置业签订的《订购协议》;. 判令某置业返还常X元及资金占用费.元(利息以元为基数,自年月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倍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实际清偿之日,截至年月日暂计****.元),上述费用暂计为.**元。事实和理由:年,案外人陈X在常X家附近发传单推销某置业名下开发的房子,陈X介绍“山东省XX市是旅游大城、游客众多,某·幸福海岸小区是海景房,升值空间大,现在交钱,十月拿房,拿房以后就可以对外出租,每个月都能够拿房租”,常X称没有那么多钱来购房,陈X称“可以以某置业的名义办理贷款,待房子出租出去用租金来还月供”。年月日,陈X带领常X前往上述小区售楼部参观,并大谈该小区的升值前景以及购买益处。常X仍向陈X告知自己没钱买房。陈X又称“某置业出个名头替其贷款,贷款的月供一个月一千六百元只用还到拿房为止,拿到房子后把房子租出去的租金就能够偿还贷款月供的费用,相当于花几千块钱拿一套房子。”当日,常X在陈X指示下与某置业签署了《订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但某置业提供的“订购协议”中的字迹小且模糊,用的红纸也衬得刺眼,常X已经周岁本就年纪大眼花加上订购协议的“特殊加工”根本看不清楚其上内容。协议签订后,陈X要求常X先交元,常X称自己现在只有****元,要等八九月份定期存款到期才有钱。陈X主动提出自己可以帮忙垫付元,待到XX银行定期存款到期再还就行。后常X于当日向陈X交付元,陈X开具了收据。后陈X称自己资金周转困难,要求常X立即还款,因此常X提前从银行取出*****元现金交付给陈X,陈X再次开具对应收据。后经陈X持续催促,常X又于年月份向陈X交付元,陈X开具相应收据。此次元交付后,陈X询问还有多少钱,要求常X继续交纳购房款,并称现在先缴费以后缴的杂七杂八费用会少很多并且办理贷款的费用由其所属公司承担。常X不愿再次缴费,要求按陈X的说法以某置业名义办理贷款,后续用租金偿还贷款,但陈X及某置业企业员工多次联系常X,称双方有协议,如果常X不继续缴纳购房款,不仅房子不会保留,连之前已经交的钱也不要想拿回来了。此时常X用放大镜看才得知协议内容“之前缴纳的元为定金,且余款**元于年月*日前缴纳完毕。”于是常X找到陈X,但陈X仍坚持称“可以办理贷款,如果再交元,可以出具贷款声明,否则前面缴纳的元不再退还。”****年月日,陈X向常X出具了声明,常X无奈只得将家中仅余的*****元交付,陈X向常X出具收据。后来陈X和某置业公司员工联系常X去办理贷款,陈X又称贷款的月供、元,手续费需要多元,还需要常X用其在南京目前居住的房子办理房屋抵押。常XX意识到上当受骗。此后,常X多次要求某置业退还已缴的****元费用,某置业称常X违反“订购协议”约定,未按时给付购房款,故目标房子不再保留,且已缴费用不予退还。无奈,为了维护常X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常X与被告XXXX公司自愿解除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幸福海岸项目订购协议书》;
二、被告XXXX公司在原告常X已付涉案房屋款项中将元作为违约金扣除后,于****年月日前向原告常X返还剩余涉案房屋已付款项*****元(打款账户:中国XX岱山XX支局岱山营业所,户名:常X,账号******************);
三、原告常X自愿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四、涉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原告常X不得就涉案纠纷再追究被告XXXX公司及其他任何人责任,若原告常X违反该协议,则需退还被告XXXX公司返还的涉案房屋款项*****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元,由原告常X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