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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豫民初****号

原告:王X,女,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XX南号院号楼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北京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男,汉族,日出生,住河南省襄城县某镇某村。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宋X,女,日出生,回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某路西号院号。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王X与被告张X、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宋XX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如下:一、张X、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X借款本金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元为基数,自日起按照年利率 *% 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元为基数,自月**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张X、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X律师费*****元;

三、驳回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元,由张X、宋X负担元,王X负担****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1970-01-01
  •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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