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广宇律师代理某工伤九级劳动争议仲裁案获赔22万余元
一、案件简介
委托人于2024年1月入职某建筑劳务公司从事木工岗位,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入职第7天,委托人在广州某项目工地作业时不慎坠落受伤,经诊断为右肩胛骨骨折、右第6前肋不完全性骨折。后经鉴定,该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因公司拒绝支付工伤待遇,委托人委托本律师提起劳动仲裁,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鉴定费等共计22万余元。
二、办案经过
证据梳理与固定:接受委托后,律师团队第一时间指导委托人收集并整理核心证据,包括盖有公司印章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微信转账凭证)、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病历资料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仲裁策略制定:鉴于公司存在未参保、未支付工伤待遇等明显过错,且缺席庭审风险较高,律师重点围绕“工资标准认定”“工伤待遇法定计算依据”“举证责任分配”三大核心展开论证,明确援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条款。
庭审应对:仲裁过程中,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律师当庭出示全部证据并阐明法律逻辑,强调公司未履行举证义务应承担不利后果,最终仲裁委全盘采纳我方主张。
三、案件结果
本案经广州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全额支持我方仲裁请求,裁决如下:
公司自裁决生效起3日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0928.5元;
公司自裁决生效起3日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247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2785.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619元;
公司自裁决生效起3日内,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
本案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办案启示
证据留存是关键: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伤文书等材料是维权核心,劳动者应及时固定。
企业缺席不等于“躺赢”:仲裁委将依法采信申请人证据,企业拒不配合反而会因举证不能承担全额赔付责任。
专业律师介入可高效确权:本案从受伤到裁决全程依托法律条款精准主张,确保委托人权益最大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