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过程
1. 事故经过
2023年8月,原告邓某(1963年出生)经被告崔某介绍,到昆明市某工地从事装修(拆除玻璃)工作。2023年8月17日,原告在拆除玻璃时摔伤,导致右前臂划伤,当即被送往昆明同仁医院治疗,被告支付了该次医疗费1501.77元。
2. 伤情加重与住院
2023年8月19日,原告因右侧胸部剧痛加重,到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甘美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右侧创伤性胸腔积液、肺挫伤、左前臂损伤等。住院11天后出院。原告儿子报警,接处警记录载明“父亲在工地摔伤”。
3. 鉴定与起诉
2024年6月,云南正大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为十级伤残。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计181.504.28元。
4. 被告抗辩
被告辩称:其不是雇主,只是介绍工作的工友;实际老板是“孙X”;原告的肋骨骨折并非8月17日工作造成,而是事后其他原因所致。
刘伟律师代理原告,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被告多次向原告支付报酬)、报警记录、病历、鉴定意见等证据。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成功认定被告为实际雇主:虽然被告称另有“孙X”,但未能提供孙X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或任何证据。法院依据微信转账记录(被告向原告支付多笔报酬)及原告陈述,认定被告系原告的实际雇佣人。
因果关系的高度盖然性认定:被告否认原告肋骨骨折与工作摔伤有关。法院认为,原告8月17日摔伤后手臂划伤,8月19日即诊断肋骨骨折,间隔仅1天,原告陈述摔倒导致胸部受伤具有高度可能性,被告无相反证据,予以采信。
责任比例合理划分:法院认定被告作为雇主未尽安全培训、风险提示义务,承担70%责任;原告自身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承担30%责任。
误工费、护理费等获得支持:法院参照建筑业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支持住院期间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虽未全额支持原告主张,但核心损失得到覆盖。
被告垫付款依法扣除:被告先前垫付的7204.27元医疗费从赔偿总额中扣除,避免重复计算。
三、刘伟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刘伟律师代理原告,在被告否认雇佣关系、推卸责任至“案外人”的不利局面下,通过微信转账记录、报警登记表、病历时间链条等证据,成功锁定被告为实际雇主。法院采纳其意见,认定被告承担70%赔偿责任。最终为原告争取到68.149.24元赔偿(已扣除垫付),有效维护了年过六旬受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结果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崔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邓某各项损失68.149.24元(已扣除垫付医疗费);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31元,原告负担2408元,被告负担152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