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原告A与被告B、C系兄弟姐妹关系,父母D、E于2018年9月29日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被告B为监护人。父亲D于2019年8月5日去世,母亲E于2021年12月6日去世。原告认为,被告B作为监护人,掌控了父母的全部财产,从未向其他继承人公示,且在父母去世后侵占遗产。原告曾就部分遗产提起另案诉讼并获调解,但尚有银行存款、丧葬费、抚恤金等未分割,遂再次起诉,要求分割未分割遗产66万余元及丧葬费、抚恤金等。
被告B辩称,两被继承人的钱已全部用于丧葬费、医疗费、保姆费、原告回南京的费用及日常开销,已无遗产。被告C同意B意见。
原告委托律师代理。代理律师通过举证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据,证明被告B自2018年9月29日后从两被继承人账户取款共计1,405,426.83元。被告提供了相关支出凭证,主张实际支出1,293,216.83元。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被告B实际取款1,405,426.83元,扣除其为两被继承人实际支付的各项合理支出1,293,216.83元后,余款112,210元系两被继承人遗产,应由三位法定继承人均等分割。
判决结果:
被告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37,403元,支付被告C37,403元。
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由原告负担8,704元,两被告各负担848元。
(原告原诉请分割66万余元,法院经核算认定可分割遗产为11万余元,原告分得约3.7万元。)
案件总结
本案系一起因监护人未公示被监护人财产收支引发的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去世后,监护人B掌控全部财产,原告长期未能获取财产信息。代理律师通过申请法院调取银行流水,成功查明被告取款总额,并逐项质证被告主张的各项支出,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主张的部分支出合理,但取款余额112,210元应作为遗产分割。本案体现了在继承人控制遗产的情况下,其他继承人通过诉讼追索被侵占遗产的可行性。
律师价值
1.查明资金流向:律师通过申请法院调取被继承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的流水,逐笔核对2018年9月至2023年期间的收入和支出,成功计算出被告实际取款总额1,405,426.83元,为案件胜诉奠定了证据基础。
2.逐项质证支出合理性:针对被告主张的129万余元支出(医疗费、护工费、丧葬费、原告回宁费用等),律师逐项审查,对合理部分予以认可(如医疗费、护工费),对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如丧葬费主张666,593元)提出异议,最终法院酌情认定合理支出,将余额认定为可分割遗产。
3.明确遗产范围:律师准确区分了被继承人生前银行存款(属遗产)与丧葬费、抚恤金(属死后待遇,但已混同计入账户)的性质,推动法院将账户余额整体作为遗产处理。
4.克服取证困难:在被告长期控制财产、原告身处外地的情况下,律师通过诉讼程序强制调取银行流水,打破了信息不对称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