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与被告李X等合伙协议纠纷案件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述 原告:陈X;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律师;被告:李X、锡林郭勒盟XX某环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被告李X以虚构某能源公司废机油、废电瓶收购处置业务为由,诱骗原告陈X垫资合作,后通过伪造交易凭证、虚构账户冻结、欠缴税款、公司注销等事实,持续骗取陈X资金高达二百余万元;被告方财务人员参与虚构事实、接收转账,共同实施骗取行为。陈X因陷入错误认识多次处分财物,遭受巨额财产损失。 办案经过 原告陈X委托律师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审理期间,法院结合合伙协议、转账凭证、通话录音、工商档案、银行查询结果等完整证据链核查,查明案涉合伙业务系完全虚构,被告方无任何履约行为,案件并非民事经济纠纷,而是存在明确的经济犯罪嫌疑。 案件结果 法院裁定:驳回原告陈X的起诉,将本案全部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裁定理由: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经济纠纷范畴,具有经济犯罪嫌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修正)》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