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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与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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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代理仲裁、一审、二审程序,紧扣证据与举证责任规则,成功在二审改判,为劳动者追回欠付工资及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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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与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述 上诉人(一审原告):林X;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石X;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律师。 2025 年 3 月 9 日,林X入职某实业公司任技术部副部长,双方约定月工资 15000 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仅按 12000 元 / 月发放林X 8、9 月工资,双方就劳动关系解除时间、欠付工资、加班费及法定节假日工资产生争议。林X先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裁决后诉至一审法院,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林X委托温律师全程代理本案,先向东乌珠穆沁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后林X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解除,判令某实业公司补发工资,驳回加班费诉求。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代理律师围绕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工资标准认定、加班事实举证责任等核心要点举证、质证,法院结合电话录音、考勤表、微信聊天记录、仲裁庭审笔录等证据全面核查案件事实。 案件结果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1. 维持一审判决中驳回林X其他诉讼请求的判项;2. 改判某实业公司向林X补发工资、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判决理由:一审工资计算有误予以纠正;某实业公司在仲裁阶段自认林X存在加班事实,且未提供考勤证据,应依法支付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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