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邵X因想办理信用卡,通过朋友联系到所谓贷款中介。根据对方安排,邵X前往上海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对方建议下注册公司、开立对公账户。对方向其表示,设立公司有助于提高信用卡额度。后邵X按照要求将公司公章、财务章交给中介人员,自己返回等待消息。未料他人随后利用该公司账户收取并转移诈骗款项,邵X因此被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
接受委托后,朱坤律师依法会见邵X,并迅速围绕其办理公司和账户的真实目的、是否明知他人实施诈骗、是否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等关键问题展开辩护。经分析后,朱坤律师认为,邵X实施相关行为的出发点和终极目的均在于办理信用卡、提高授信额度,其与真正实施诈骗的人之间并无共同诈骗故意,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构成诈骗罪。
围绕这一核心问题,朱坤律师在批准逮捕阶段提出书面辩护意见,检察机关最终采纳辩护意见,对邵X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案件并未就此结束。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后,又以邵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面对新的罪名指控,朱坤律师再次调整辩护重点,围绕邵X是否明知相关资金系犯罪所得、是否主观上具有掩饰隐瞒故意、其行为是否符合帮信罪构成等问题持续提出无罪辩护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