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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明崇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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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面对一个案件先后被认定为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复杂局面,朱坤律师在不同阶段精准抓住“共同故意”和“主观明知”两大核心问题,连续开展两轮无罪辩护,最终成功争取不起诉。

案件详情

      一个案件先以诈骗罪刑拘,后又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继续推进审查,说明办案机关对案件性质本身就存在持续调整。在这种案件中,律师能否连续抓住不同阶段的核心争点,往往直接决定案件最终走向。邵X案件正是这样一例典型案件。

      本案中,邵X因想办理信用卡,通过朋友联系到所谓贷款中介。根据对方安排,邵X前往上海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对方建议下注册公司、开立对公账户。对方向其表示,设立公司有助于提高信用卡额度。后邵X按照要求将公司公章、财务章交给中介人员,自己返回等待消息。未料他人随后利用该公司账户收取并转移诈骗款项,邵X因此被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

      接受委托后,朱坤律师依法会见邵X,并迅速围绕其办理公司和账户的真实目的、是否明知他人实施诈骗、是否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等关键问题展开辩护。经分析后,朱坤律师认为,邵X实施相关行为的出发点和终极目的均在于办理信用卡、提高授信额度,其与真正实施诈骗的人之间并无共同诈骗故意,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构成诈骗罪。

      围绕这一核心问题,朱坤律师在批准逮捕阶段提出书面辩护意见,检察机关最终采纳辩护意见,对邵X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案件并未就此结束。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后,又以邵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面对新的罪名指控,朱坤律师再次调整辩护重点,围绕邵X是否明知相关资金系犯罪所得、是否主观上具有掩饰隐瞒故意、其行为是否符合帮信罪构成等问题持续提出无罪辩护意见。

      朱坤律师指出,邵X虽然交出了公章、财务章,但并未主动交出银行密码,其对他人后续如何利用账户并不知情,相关行为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求,也不符合帮信罪的认定标准。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朱坤律师的辩护意见,对邵X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


  • 1970-01-01
  • 被告
  • 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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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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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坤律师,中共党员,明崇律师事务所主任,南京大学法律本科、苏州大学法律硕士。自2006年起专职律师执业,深耕刑事辩护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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