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1. 李** 2. 李** 3. 李** 4. 李** 5. 李*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柴昊然,系云南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均委托云南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
1. 马**
2. **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XX公司,负责人:杜**。
被告马**委托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为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保险公司委托其员工陈**为特别授权代理人。
案件事实:
原告家属李**与被告马**在2023年11月10日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导致李**死亡。
交警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后经复核,该责任认定被维持。
诉求: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751,152.52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马**对原告的费用不认可,指出被抚养人计算不准确,提议自己的责任比例为50%,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他们应按保险合同赔偿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并指出精神抚慰金及诉讼费不在保险赔付范围。
法院判决:
法院确认事故责任由原告和被告马**共同承担,并判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共计681,107元。
对于超出保险赔偿部分的损失,由马**按责任比例赔偿。
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中只有死者李**的父亲和子女被认定为符合条件。
精神抚慰金法院酌情定为2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