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信息:
- 名称:杨X
委托诉讼代理人:
- 司**,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 章*,云南**(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息:
- 1. 嵩明县****机动车维修店(**维修店)
- 经营者:袁X
- 2. 袁X
委托诉讼代理人:
- 刘*、柴昊然,云南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原告杨X诉被告**维修店及袁X承揽合同纠纷案。
**审理及判决情况:**
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郭X审判员独任审判。
审理终结后,原告主张被告**维修店及袁X赔偿车辆维修费用20万元、车辆贬损价值35万元、违约金16万元以及运营损失
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与车辆发生火灾不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所主张的起火原因仅为单方推测,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有过错行为和损害后果,因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维修店和袁X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判决结果:
- 驳回原告杨X的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