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当事人
- 原告: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支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系云南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昊然,系云南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 被告: 云南****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发展有限公司、陶**、孙**
- 案件缘由
原告**银行**支行与被告**公司签订XXX
给予被告最高授信额度400万元,并签订了相关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等。
被告**公司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
- 案件审理情况
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由于部分被告未到庭,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 审理认定
- 被告**公司向原告借款400万元,用途为支付材料采购款等,逾期将按约定加收罚息。
- 被告陶**和**公司为被告**公司的债务提供了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被告**公司抵押了其名下40套商铺,办理了抵押登记。
- 陶**和孙**承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 **判决结果**
- 被告**公司、陶**、孙**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及截止至2026年1月29日的利息14***2.27元
以及自2026年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 被告**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原告对被告**公司抵押的40套商铺享有优先受偿权。
- 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0元。
- 其他费用请求被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