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
- 原告:苏X*。
- 原告代理人:柴昊然和刘*,云南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中国XX公司,负责人杨**。
- 被告代理人:王*,上海**(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 第三人:昆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
- 第三人代理人:腾*,昆明**公司员工。
诉讼请求:
1. 被告履行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赔付原告车辆修理及施救费用23**13元。
2. 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情况:
- 2024年4月16日,原告在被告处为自己的车辆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保险。
- 2025年1月26日,原告女儿驾驶车辆时因避让一条狗发生事故,导致车辆受损。
- 被告在事故发生后派人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同意维修,但之后以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不明确为由拒绝赔付发动机损坏部分。
判决理由:
- 原告已经及时通知被告事故情况,且发动机损坏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 被告在车辆修理过程中未履行与原告协商确定修理项目的约定,存在过错。
- 发动机损坏系水箱损坏导致,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此与事故无直接关联,故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 被告**昆明公司须支付原告苏X*保险金23**13元。
- 案件诉讼费2392元,由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