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女职工遭违法辞退维权案 审理法院信息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林XX于 2023 年 11 月入职某物业服务公司,担任总账会计岗位,双方签订三年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六个月,转正后工资由基本工资与绩效奖金构成。入职后原告正常履职,公司却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原告先后申请劳动仲裁、提起一审与二审诉讼,法院均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支付相应工资差额。判决生效后原告返岗,公司拒不提供工作岗位与劳动条件,原告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就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带薪年休假工资、社保补缴等事项申请劳动仲裁。被告公司辩称原告未提供劳动、系自行离职、无需支付相关费用,且不同意补缴社保。 办案经过 代理律师接收委托后,梳理劳动合同、绩效协议、打卡记录、仲裁裁决书、民事判决书、限期恢复劳动条件通知书、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核心证据,明确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未提供劳动条件、欠付工资的事实。庭审中,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带薪年休假相关规定及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主张争议期间劳动关系存续,公司应按正常劳动标准支付工资、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因违法违约导致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并依法补缴欠缴社保,反驳公司无考核依据、时效抗辩、劳动关系中止等不成立理由。 案件结果 仲裁委最终裁决:1. 公司支付原告 2024 年 5 月至 2025 年 12 月工资;2. 公司支付原告 2024 至 2025 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3. 公司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4. 公司为原告补缴 2024 年 6 月至 2025 年 12 月期间各项社保;5. 驳回原告其他请求。裁决理由: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争议期间劳动关系持续存在,应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报酬;公司未提交考核证据,绩效工资依法核算;原告未出勤系公司违法所致,应享受带薪年休假;公司未足额付薪、未提供劳动条件,原告被迫解除,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负有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