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李**、肖**、肖**、肖**、肖
- 被告:马**和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XX
- 代理信息:
- 原告代理人:柴昊然,系云南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马**代理人:丁**,系其丈夫,一般授权代理
- 被告**昆明XX公司代理人:赵**,系上海**(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 案情概述:
- 事故发生在2023年**月5日,马**驾车与肖**所骑的电动三轮摩托车相撞,导致李**受伤及肖**受伤后死亡。
肖**生前有视力一级残疾的次子原告肖*,依赖于肖**生活。
- 肖**被送医治疗,并且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肖**为主要责任方,马**承担次要责任。
- 被告马**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
原告诉求:
- 请求被告马**赔偿44***4.54元,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等
并要求**昆明XX公司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 被告辩称:
- 马**认为应核减治疗费用,垫付款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并认为原告部分诉请无证据支持或不应当由其承担。
-**昆明XX公司则对医保外用药和基础疾病治疗费用提出质疑,同时认为马**无需承担赔偿费用,保险公司会按约定赔偿。
- 法院判决:
- 责任比例认定:肖**主要责任70%,马**次要责任30%。
- 交强险先行赔偿1**000元,由**昆明XX公司负责赔偿。
- 被告马**垫付款3**0.60元由**昆明XX公司赔付。
- 对于超出交强险范围的原告损失,马**不需再承担赔偿责任。
- 原告诉求的赔偿金额由原告方变更后为41***0.80元。
- **昆明XX公司对交通事故责任项下原告的损失承担12%的赔偿责任,即赔偿52**5.95元。
- 法院未支持原告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的请求。
- 原告请求被减免,最终赔偿款为23***5.95元。
- 其他判决:
- 驳回原告要求被扶养人生活费和肖**的扶养义务。
- 原告和马**各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
-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1元,原告负担638元,被告负担71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