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4 年3月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周X、MX在明知韩X、程X等人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承诺给客户韩X、程X等人办理大额银行贷款,诱骗其购买车辆等大额固定资产,以伪造贷款申请人微信、支付宝交易流水、办理未有实际经营业务的营业执照材料等方法包装客户韩X、程X等人经济状况,采取零首付购车购房、伪造交易流水、低价购进车辆后高开汽车销售发票申请贷款金额等方式诈骗银行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其间收取贷款服务、车辆再次抵押等费用牟利。韩X向中国XX银行某支行申请汽车分期贷款33万元,该笔款项于2024年5月1日放款成功。韩X车贷下来后,需每月偿还车贷6765元,共60期。因韩X需要贷款,周X联系并将韩X新车以6万价格二次抵押,韩X每月需要支付二次抵押款利息及停车费3500元,周X向韩X索要车贷手续费33,000元。韩X偿还2.76万元车辆贷款后无力继续偿还,其名下车辆也因二次抵押现已无法找回,给贷款银行造成直接损失约30.2万元。程X向中国XX银行某支行申请汽车分期贷款28万元,该笔款项于2024年5月13日放款成功。
程X汽车办下来后,需每月偿还车贷5740元,共60期。因需要偿还车贷,周X联系并将程X新车以2万价格二次抵押,程X每月需要支付二次抵押款利息及停车费2500元,余款亦用于偿还车贷。程X偿还3.48万元车辆贷款后无力继续偿还,其名下车辆也因二次抵押现已无法找回,给贷款银行造成直接损失约24.5万元。2025年4月,周X(已认罪认罚)、MX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5月,二人被执行逮捕。
办案经过:案件审查起诉阶段,M 某原辩护律师告知家属当事人拟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初步量刑建议为五年二个月,家属对此量刑无法接受,遂另行委托专业律师辩护。2025年11月,储博刚律师接受委托担任 M 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一案辩护人,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全面核查案件事实与当事人辩解后,经综合研判认为 M 某涉案行为不符合贷款诈骗罪犯罪构成要件。辩护人介入时案件已移送法院,检察机关未认定 M 某认罪认罚情节,将量刑建议调整为五年六个月。庭审期间,两位律师紧扣案件定性与公诉人充分抗辩,坚持无罪辩护思路,重点从认定被害人韩X、程X属于案件共犯、严格区分营利目的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涉案二次抵押行为属于实行过限且 M 某并不知情三个层面层层递进开展辩护,力求依法纠正案件罪名定性。
案件结果:Q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辩护人的意见,认为MX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MX的贷款诈骗罪的罪名不当,予以纠正。最终,以骗取贷款罪判处MX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