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2025年8月份,ZX在网络赌博平台购买体育比赛彩票,赢钱后从平台的账户中提现五万元至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内。钱款到账后,ZX认为该笔款项系自己赌博所赢钱款,故通过线上转账支付了自己公司员工工资约6000元,剩余钱款用于日常消费及网赌平台充值,未曾取现使用。2025年9月底,上述银行卡被银行予以冻结,ZX前往银行询问缘由,被告知该卡片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冻结。2025年12月份,D市公安局电话通知ZX前去配合调查,ZX主动驱车前往。同日,ZX被送往看守所羁押。
办案经过:2026年1月3日,储博刚律师接受ZX家属的委托,担任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件Z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听取ZX的辩解与陈述。经会见得知案件即将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但是根据ZX陈述的案件事实,辩护人认为其行为不符合构罪要件。会见结束后,辩护人立即前往公安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以及无罪辩护的意见。辩护人认为,ZX主观上不具有帮助上游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其对取现款项的性质并不“明知”。ZX对于这笔款项的主观认知是网络赌博赢得钱款,可以自由支配使用,其对于案涉钱款来源的认知为“网赌平台的打款”,而对于案涉钱款是否是上游犯罪所得是无从知晓的。因此,ZX不具备对犯罪所得的“明知”。即便ZX的行为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其在案发后主动到案配合调查,对其先决定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办案结果:公安机关采纳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不应追究ZX的刑事责任。2026年1月16日,看守所释放Z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