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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庞某某死刑改判死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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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之虎律师 在线
上海靖霖(济南)律...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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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王主任在死刑案件中需突破书面证据的局限,通过对影音、实物等原始证据的全面核查,还原案件事实全貌,为辩护提供坚实支撑。最后通过精细化辩护,推动二审改判死缓,不仅为当事人争取了生命权的救济,更体现了辩护制度在死刑案件中的权利保障核心价值。

案件详情

一、大概案件简介

庞某被判故意杀人罪上诉一案,当事人一审被判死刑,在被害人一直拒不谅解的情况下,经过律师的有效辩护,二审改判死缓。本案的关键点在于,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在庭审时翻供,不成立自首,一审判其死刑。

辩护人在接受委托之后,及时查阅了上诉人接受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并多次会见上诉人。辩护人认为:1、上诉人并非翻供,讯问时对相应问题做过陈述,只是笔录中未做记载;2、关于上诉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互殴的情况,在案证据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3、上诉人在案发后主动拨打120和110,悔罪态度明显。

辩护人将辩护意见以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阅卷笔录同时提交给法官,法官在经过仔细的比对并与辩护人充分沟通之后,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二审改判为死缓。

二、辩护要点

本案中,辩护人未被一审固化的笔录结论束缚,主动调取上诉人接受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通过影音资料与书面笔录的比对,发现“上诉人已作相关陈述但笔录未记载”的关键事实,打破了一审“翻供即否定自首”的逻辑前提。

辩护人围绕“翻供性质”“互殴事实”“悔罪态度”三个关键争议点展开辩护:针对翻供,区分“实质翻供”与“笔录遗漏导致的表述差异”,厘清自首认定的核心要件;针对互殴事实,指出在案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动摇一审对案件起因、双方过错程度的认定基础;针对悔罪态度,以“主动拨打120、110”的客观行为为依据,强化上诉人的悔罪表征。这种“靶向式”辩护精准击中一审裁判的证据短板,既符合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也让辩护意见具备更强的说服力,最终推动法官采纳辩护观点。

本案中,辩护人并非单纯提交辩护词,而是同步提交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阅卷笔录,将影音资料中的关键内容、与笔录的差异点进行梳理汇总,为检察员、法官快速核查证据、理解辩护观点提供便利。同时,通过与法官的充分沟通,主动阐释证据比对的核心结论与辩护逻辑,推动法官对案件事实形成全面认知。

三、判决结果

一、维持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鲁1x刑初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中的定罪部分和第三项,即判处被告人庞某犯故意杀人罪;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秤砣1个、铁锤1把,予以没收。

二、撤销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鲁1x刑初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中的量刑部分,即判处被告人庞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上诉人庞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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