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8年9月份冯X通过伪造质量检验证明书的方式向山东某公司经理销售11种规格的无缝钢管,销售价格为93955元。该批钢管被该公司提供给山东省某燃气集团有限公司LNG天然气调峰、调压站建设项目并安装。2021年3月该工程经验收发现钢管存在质量问题。2022年2月,民警从存放钢管的民房内提取钢管样品送检,经山东省XX公司检验,送检部分钢管化学成分不符合标准要求(销售价格为24852元)。2022年7月,民警再次从该民房内提取钢管样品送检,经广东省揭阳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送检的钢管化学成分均不合格。公安以冯X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冯X采取强制措施。
二、案件结果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冯X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