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1年2月11日下午,被害人刘X在肖X(系被害人刘X岳父,被告人肖X1父亲)位于汶源街道办北XX的住处,因与被告人肖X1合伙经营企业的纠纷,与被告人肖X1及其妻子被告人董X、儿子被告人肖X2、女儿被告人肖X3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致被告人肖X2及被害人刘X受伤。经鉴定,被告人肖X2之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刘X右眼结构性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及右侧鼻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右膝部挫伤鉴定为轻微伤。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肖X3、肖X1、董X、肖X2四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
二、案件结果
被告人肖X2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肖X3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