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某国有公司,是中期协核准的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
2019年5月起,该公司与吴X开展焦炭基差贸易。
2019年7月10日至8月29日,公司与吴X继续开展焦炭购销合作,依照购销合同约定,公司从吴X处购买焦炭货物共计110500吨。但实际吴X仅交付了15500吨焦炭,剩余95000吨货物不予交付,但公司已付款1.38亿元。 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历经两次审判,均判令吴X交付焦炭95000吨并承担违约金。吴X一直未付款。后发现吴X涉嫌一货多卖,遂委托律师提起刑事控告。
二、案件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X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