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案
审理法院信息: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为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男,务农,有犯罪前科;被告人李X,男,务农;被告人张X,男,务农,有犯罪前科;被告人赵X,男,务农,有犯罪前科且系累犯。被告人王X的辩护人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X的辩护人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X的指定辩护人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X的指定辩护人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X长期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多支及子弹、火药、钢珠等物品,时间达一年以上,且多次与其他被告人共同使用该枪支在当地山林中狩猎。2024年1月至2025年3月间,被告人王X、李X、张X、赵X等人违反狩猎法规,在当地全年禁猎区内,多次使用前述枪支猎捕“三有”保护动物小麂共6只,将部分猎捕的小麂出售获利,部分用于分食。其中,被告人王X参与全部狩猎行为,被告人李X参与多次狩猎及获利分配,被告人张X、赵X参与部分狩猎行为。
办案经过
公安机关接群众匿名举报后,依法对被告人王X的住所进行搜查,现场查获涉案枪支、子弹、火药、钢珠等物品。经查证,被告人王X非法持有枪支及四人共同非法狩猎的犯罪事实属实。随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四名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均依法逮捕。
公诉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王X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向审理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四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审理终结。
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交了枪支等物证、到案经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以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其辩护人分别提出了相应的辩护意见。法院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依法进行了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王X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二、被告人李X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三、被告人张X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四、被告人赵X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五、对被告人王X、李X退缴的非法获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涉案枪支、子弹、火药、钢珠等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刑期均从羁押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判决理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X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多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四名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共同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被告人李X、张X、赵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X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四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X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X的辩护人所提异议,因未提交相关证据或线索供法庭核查,不予采纳;各辩护人提出的合理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