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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宜昌)律...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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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谭冬律师作为被告人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结合案件事实,提出被告人有坦白、认罪认罚、自愿退赃及预缴罚金等从轻处罚情节,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平衡控辩力量,助力法院全面考量量刑,推动案件公正合理审理。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聚众赌博案
审理法院信息: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为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男,中专文化,经商,有犯罪前科且系累犯;被告人李X,男,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有犯罪前科;被告人张X,男,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被告人王X的辩护人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X、张X未委托辩护人,自行参与诉讼。
2025年3月下旬,被告人王X以营利为目的,邀约部分赌客,并通过被告人张X邀约其他赌客,在当地某酒店房间内采用“炸金花”方式聚众赌博2场,王X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李X为该赌博活动提供现金20万元,被告人张X为该赌博活动提供现金10.5万元,经查实,涉案赌资共计60万元。

办案经过

2025年6月,被告人王X、李X、张X先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其中李X、张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王X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经审查,认为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赌博罪,依法向审理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李X、张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交了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交易记录、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以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三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被告人王X的辩护人提出了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王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二、被告人李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预缴);三、被告人张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预缴);四、对被告人王X退缴的赃款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判决理由:法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共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王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其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并预缴罚金,可从轻处罚;李X、张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预缴罚金,应当从轻处罚;李X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提出的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 2026-01-01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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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冬律师,本科学历,现执业于北京大成(宜昌)律师事务所,同时担任大成刑事委员会委员。自执业以来,始终秉持 “专业、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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