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跨境诈骗案
审理法院信息: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为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X,男,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被告人吴X,男,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被告人郑X,男,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被告人许X,男,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有犯罪前科。被告人周X的辩护人系某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被告人吴X、许X的辩护人由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均来自某律师事务所,被告人郑X的辩护人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3年3月至2024年11月间,四名被告人先后在境外某诈骗窝点从事“虚假投资类”诈骗活动,其中周X参与一个月,吴X参与二个月,郑X参与十一个月,许X参与五个月,四人一年内在境外诈骗窝点从事诈骗活动累计均超过30日。案发后,四名被告人均被民警抓获到案,其中周X、郑X、许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办案经过
公安机关经侦查,抓获四名被告人,核实其跨境诈骗的相关事实,收集固定了到案经过、轨迹信息、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经审查,认为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依法向审理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及检察官助理出庭支持公诉,四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出相应量刑建议。周X、郑X、许X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吴X对指控有异议并提出无罪辩解,各辩护人分别提出罪轻辩护意见。法院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依法进行质证、认证,查明案件事实。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周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二、被告人吴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三、被告人郑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四、被告人许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判决理由:法院审理认为,四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四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周X、郑X、许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许X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吴X的无罪辩解及相关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和证据不符,不予采纳;各辩护人提出的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