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
审理法院信息: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为陈X,男,汉族,退休职工,住宜昌市夷陵区某路段。委托诉讼代理人两人,分别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及一名自然人。被告一为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住所地为宜昌市夷陵区某集镇,负责人为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为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二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住所地为宜昌市夷陵区某村,法定代表人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XX公司中标承建镇政府发包的某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施工内容包括路面拆除、排水沟新建等。2024年6月26日晚,原告在该村参加宴席后步行途中,不慎掉入施工路段未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排水沟内受伤,后被附近居民发现并救助,随即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认为XX公司作为施工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镇政府未尽到管理职责,遂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二被告均提出抗辩,双方协商未果,引发诉讼。
办案经过
2025年4月,原告向审理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二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相关证据,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陈述受伤事实及损失情况,二被告分别发表答辩意见,就原告受伤与施工行为的因果关系、自身是否存在过错、责任承担主体及赔偿范围等争议焦点展开辩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一、由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X各项经济损失97010.84元;二、驳回原告陈X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6.67元,由原告陈X负担133.3元,被告XX公司负担533.37元。
判决理由: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结合原告提交的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医疗记录及被告镇政府的相关陈述,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原告受伤与XX公司的施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XX公司作为施工人,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原告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前饮酒且未尽到足够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可减轻XX公司的责任,法院酌定XX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担20%责任。
镇政府系工程发包方,并非施工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监管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依法核定,对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结合责任比例,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