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买卖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信息: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XX
案情简介
原告为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宜昌市伍家岗区某路段某市场,法定代表人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为两名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为某商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宜昌市某县级市某街道,法定代表人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为该公司员工。
2023年6月至9月期间,原、被告双方先后签订七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建筑装饰材料等货物,原告按约定供货后,被告在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后付清全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分多次向被告提供货物,总价值共计50万余元,并足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且已被被告抵扣。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9万余元,剩余41万余元货款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未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办案经过
2024年7月,原告向审理法院提起诉讼,明确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逾期付款损失、法律服务费用及承担诉讼费用。法院立案受理后,于同年8月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诉讼材料,9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相关证据,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被告分别陈述案件事实、发表诉辩意见,就逾期付款损失、法律服务费用承担等争议焦点展开说明和辩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一、被告某商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1478.22元,并按约定标准计付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及保全申请费共计6545元,由原告负担204元,被告负担6341元。
判决理由: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已履行供货、开票义务,被告未足额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的责任。
关于逾期付款损失,双方虽未约定计算方式,但原告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计算基数及起算时间予以支持。关于法律服务费用,因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承担主体,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