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买卖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信息:重庆市两江新XX
案情简介
原告为某阀门管件经营部,住所地为重庆市两江新XX某路,经营者为陈X。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绵阳市XX某路某广场,法定代表人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为该公司员工。
2023年9月,原、被告双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一批小五金,暂定含税总价500万元,最终结算金额以实际供货为准,同时明确了交货地点、结算方式、付款期限及违约金计算标准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供货义务并开具相应发票,双方对账确认了供货金额,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经原告催收后,仍拖欠部分货款及相应违约金未付,原告遂提起诉讼。
办案经过
法院立案受理本案后,因行政区划调整,由重庆市两江新XX继续审理本案。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相关证据,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双方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发表诉辩意见,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拖欠货款本金无异议,仅希望减免违约金。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阀门管件经营部支付货款XXX.88元,并支付截至2025年10月22日的违约金546558.81元,以及自2025年10月23日起,以XXX.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32151.9元,由被告负担。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理由: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按约履行供货及开具发票义务,被告未按约定足额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的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对货款本金无异议,其减免违约金的请求未得到支持,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