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15年9月15日上午10时许,被不起诉人A与B在福州市某区某路段所经营的一家餐馆门口,因城管检查市容,需将餐馆的帐篷收好。被害人C提议为更好应付城管检查,应将帐篷(高约2.85米,长约9.75米,合拢宽度约95厘米,重约300公斤)推到店对面小区。A与B同意后,在被害人C的指挥下,三人一起推移帐篷。过程中,因地面不平帐篷滑轮被卡住,被害人C前去观察时,A与B继续推移帐篷,因地面有坡度、作用力不平衡、帐篷重心较高等因素,导致移动中的帐篷倒下压在被害人C身上,致其当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因腹部闭合性损伤、肠系膜血管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A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福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曾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并于2016年5月19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6年12月30日撤回起诉,法院于2017年1月3日裁定准许撤回起诉。2017年,福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正式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注:当时有效的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对A不起诉。
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因共同推移重物过程中发生意外致人死亡而引发的刑事案件。核心争议在于A是否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以及该过失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检察机关在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该结果意味着A依法不构成犯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律师的核心价值体现在:
1.坚持证据辩护: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始终围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主线,指出现有证据难以证明A对帐篷倾倒致人死亡的结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失,也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2.推动检察机关审慎审查:在案件已提起公诉的情况下,律师积极与法院、检察院沟通,促使检察机关重新审视全案证据,最终认识到指控依据不足,主动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3.避免冤错案件:通过专业辩护,使当事人免于被错误定罪,维护了其人身自由和合法权益。该案也体现了律师在事实存疑案件中的关键纠偏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