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24年10月10日上午7时许,在福建省闽侯县某小区,被害人A因怀疑邻居B偷拍其院内,双方发生争吵。B离开后,A追出继续争吵,继而双方扭打在一起。过程中,B用左肘击打A右胸部,又用右拳殴打其右胸部,致A右侧第4、5前肋骨折。经两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室鉴定,A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B自身亦受轻微伤。
案发后,B主动报警。2025年9月9日,B的女儿代为赔偿人民币13万元,与被害人A达成赔偿谅解协议。B自愿认罪认罚。
公安机关以B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B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从宽从轻处罚情节,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2026年,闽侯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B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总结
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B致被害人轻伤二级,依法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因B主动报警(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全额赔偿并取得谅解,检察机关综合考量后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B避免了刑事定罪记录,尤其对其作为退休教师、中共党员的身份影响降至最低。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律师的核心价值体现在:
1.促成赔偿谅解:积极与被害人沟通,协助家属在检察环节前完成全额赔偿(13万元)并取得谅解书,为不起诉奠定关键基础。
2.推动认罪认罚从宽适用:引导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获得从宽处理机会。
3.精准论证“犯罪情节轻微”: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强调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被害人先行动口、双方互殴、B自身亦受伤等情节,结合坦白、赔偿谅解等法定从轻情节,成功说服检察机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使当事人免于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