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08年12月18日上午7时30分许,福建省某县某小学二年级学生A(殁年8岁)在上学途中失踪。同月24日上午,该校教师在厕所化粪池中发现A尸体。经法医鉴定,A系被他人扼颈窒息死亡。
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原审被告人B(系当地某工区农民合同工)为犯罪嫌疑人。2009年,福建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B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令B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72,071元。B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B在监狱服刑多年。
B及其家属持续申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9年依法决定再审。再审中,B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出庭检察员亦认为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存在不能排除的合理怀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明:
在B曾供述的杀人现场、藏尸现场及抛尸路线上,均未提取到与B或被害人相关联的客观物证(如生物痕迹、作案工具等);
证明作案时间的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无法排除B没有足够作案时间的合理怀疑;
案发现场附近提取某香烟等物证未检出与B关联的信息,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
B供述的作案动机(女儿被被害人欺负)得不到相关证人证言印证;
B供述的抛尸后曾遇到其父亲的情节,与其父亲证言相矛盾。
据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B故意杀害A的事实缺乏客观性证据证实,除B曾经所作的有罪供述外,没有其他直接证据印证,定案证据存在矛盾和疑点无法排除,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疑罪从无”的规定,于2019年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裁定;宣告B无罪;B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疑罪从无”再审改判无罪案件。原审仅依据被告人供述及部分间接证据定案,缺乏客观性证据,且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与合理怀疑。再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及检察机关的意见,依法纠正了冤错案件,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B在服刑多年后终获清白。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律师的核心价值体现在:
1.持续推动申诉:在案件已终审定罪的情况下,律师坚持为当事人申诉,促使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为纠正冤错打开通道。
2.系统梳理证据缺陷:再审中,律师从作案时间、作案动机、物证关联性、证人证言矛盾等多个维度,逐项指出原判证据体系的不完整性与合理怀疑,有力支持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主张。
3.促成检方共识:通过充分沟通与举证,使出庭检察员亦认可原判证据不足,建议改判,形成法检共同纠错的有利局面。
4.实现完全无罪:最终法院宣告B无罪,当事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恢复了名誉与人身自由。该案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刑事申诉和再审程序中的关键纠偏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