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概案情
原告刘X某起诉被告刘 某,主张刘X占用其约 500㎡土地长达 10 年,要求支付租金损失 150000 元及律师费 8500 元。被告刘X委托庞秋萍律师应诉,辩称未实际占用、原告主体不适格、损失无依据。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举证不足,全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案件经过
- 原告诉称2013 年起,原告将约 500㎡土地交给被告使用 10 年,被告用于堆放建材获利但未付租金,按年租金 15000 元计算,主张损失 150000 元及律师费。
- 被告抗辩(庞秋萍律师代理)原告主体不适格,权属证据不足;
- 土地从未交付被告占有使用,一直由原告及案外人经营沙场;150000 元损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律师费、诉讼费不应由被告承担。
- 证据对抗原告提交租地合同、照片、承包证等;被告提交裁定书、现场图片、生效判决书,证明土地由他人使用。
- 审理程序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三、案件结果
- 驳回原告刘X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 1735 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