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概案情
原告某某公司作为担保人,代卢XX向银行偿还了借款本息等共计XXX.62 元,随后起诉向卢XX、廖X、廖X某、廖X某、某某公司、某某公司追偿,并要求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六名被告共同委托庞秋萍律师应诉,抗辩案涉借款实际由某某公司使用,被告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二、案件经过
- 基础事实卢XX向银行借款 199 万元,正业公司以不动产抵押 + 保证提供担保,其余五名被告为连带保证人。因未还款,银行诉讼并执行,正业公司房产被拍卖代偿 245 万余元。
- 原告诉请要求卢XX支付代偿款 XXX.62 元及利息,其余五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 被告抗辩(庞秋萍律师代理)
- 案涉贷款为借名贷款,实际使用人是某某公司,用于 “正业新城” 项目;
- 根据内部承包合同与股东会决议,债务已转由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
- 各保证人之间无相互追偿约定,某某公司无权要求其他保证人分担。
- 审理焦点:某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能否向名义借款人及其他保证人追偿。
三、案件结果
- 驳回原告广西某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8213 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