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概案情
原告周XX起诉被告博白县某某林场,主张林场侵占其 30 亩山岭,要求返还土地并赔偿经济损失 180000 元。被告某某林场委托庞秋萍律师应诉,提出权属归林场、未侵占、损失无依据等抗辩,法院最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案件经过
- 原告主张其 1999 年承包xxxx 19 亩、xxx岭 11 亩,2006 年被林场侵占并砍伐林木,要求返还 30 亩山岭并赔偿 180000 元。
- 被告抗辩(庞秋萍律师代理)塘xx岭权属归国家、由林场管理,有历史协议、林权证、不动产权证、调解协议为证;
- 林场未占用xx排岭,原告诉称地界不清、证据不足;
- 此前林木损失已赔偿并履行完毕,本案主张重复且无依据;
- 原告主张的 180000 元损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 审理查明法院查明:塘xx岭、xx岭属林场管理,原告已在 2012 年调解协议中签字确认;原告无法证明xx排岭 = xx岭,承包证存在瑕疵,损失依据不足。
三、案件结果
- 驳回原告周XX的全部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 3900 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