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概案情
原告某某公司作为担保人,代廖X、廖XX向银行偿还借款本息、费用等共计487 万余元,随后向廖X、廖XX、廖XX、某某公司追偿,主张代偿款、利息、评估费、税费等合计近500 万元。四被告共同委托庞秋萍律师应诉,抗辩案涉449 万元借款为借名贷款,实际使用人为某某公司,被告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二、案件经过
- 1.基础事实廖X、廖XX向银行借款449 万元,某某公司提供抵押 + 保证担保,某某公司、廖XX为连带保证人。贷款逾期后银行诉讼并执行,某某公司房产被拍卖,代偿xxx5107.04 元及相关费用。
- 2.原告诉请要求廖X、廖XX支付代偿款 487 万余元及利息、评估费、税费等;某某公司、廖XX承担连带责任。
- 3.被告抗辩(庞秋萍律师代理)
- ①.案涉贷款系借名贷款,实际用于某某公司 “某某新城” 项目,实际用款人是某某公司;
- ②.根据内部承包合同及股东会决议,债务已转由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承受;
- ③.各保证人分别签约、无追偿约定,某某公司无权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 4.审理焦点某某公司代偿后,能否向名义借款人及其他保证人追偿。
三、案件结果
- 驳回原告广西某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8374 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