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合理调岗以旷工被辞,仲裁认定合法解除,俞国锋律师助公司驳回赔偿请求
审理机构:嘉兴市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情简介
申请人马X(化名)于2022年6月入职被申请人浙江某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工作,约定月工资6000元。2025年5月,公司因项目需要,通知马X从嘉兴南湖区调整至桐乡某某项目工作,工作内容仍为消防维保,并提供免费住宿及每月1000元补贴。马X拒绝调岗。公司多次通知其到新岗位报到,否则按旷工处理。马X连续7天未到新岗位,仅在原工作地点打卡但未实际提供劳动。2025年5月19日,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以连续旷工7天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与马X的劳动关系。
马X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5年5月4日至19日期间工资3310元、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1755元、2025年2月1日加班工资552元、2025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379元。
代理人:被申请人(公司)委托代理人俞国锋律师、商律师
办案经过
俞国锋律师接受公司委托后,迅速围绕“调岗合理性”及“旷工事实”两大核心展开抗辩:
论证调岗合理、未违法变更劳动合同:律师指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外勤,公司因项目需要调整工作地点至同市范围桐乡,工作内容完全相同,且提供免费住宿及补贴,通勤距离未发生重大变化,属于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马X拒绝服从,不具有正当理由。
证明严重违纪,解除有据:律师提交了经民主程序制定、马X签字确认的《员工手册》,其中明确规定“连续旷工2天或一个月内旷工3天以上为严重违纪”。公司已数次微信通知马X到新岗位报到并明确告知不到视为旷工,马X连续7天未到岗,虽在原地点打卡但未实际工作,已构成旷工。
逐一驳斥各项请求:针对工资请求,律师指出公司已支付5月4日至11日工资,5月12日后马X未提供劳动且构成旷工,无权主张工资;针对赔偿金,主张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无需支付;针对加班工资和年休假,认可合理部分,但主张依法计算。
案件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
公司将马X工作地点调整至桐乡(同市范围),工作内容未变,提供住宿及补贴,未明显降低劳动条件,属合理行使用工管理权,马X应当服从;
马X在收到明确通知后连续7天未到新岗位报到,且在原岗位打卡未实际工作,结合《员工手册》规定,已构成严重违纪;
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及旷工期间工资;
加班工资552元、未休年休假工资551.72元应予支付。
仲裁裁决:
公司支付马X加班工资552元;
公司支付马X未休年休假工资551.72元;
驳回马X其他全部仲裁请求(包括赔偿金41755元及旷工期间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