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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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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律师精准区分彩礼与日常开支,厘清款项性质,指出双方已共同生活、原告隐瞒疾病存在过错,结合司法解释提出抗辩,帮助当事人锁定仅 3 万元彩礼、已返还一半的事实,最终法院驳回原告诉请,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李XX,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律师、林XX律师
被告:吕X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律师、刘XX律师
原告李XX与被告吕XX经婚姻介绍所介绍于 2023 年 7 月相识,双方商议缔结婚姻,李XX主张向吕XX支付彩礼共计 96000 元,二人于 2024 年 2 月 1 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破裂,2025 年 8 月 7 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吕XX方退还彩礼 15000 元,李XX认为双方婚后未共同生活,要求吕XX退还剩余彩礼 81000 元;吕XX辩称仅收到彩礼 30000 元,已退还 15000 元,李XX每月转账为生活开支而非彩礼,且李XX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存在过错,不同意退还剩余款项。

办案经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5 年 12 月 17 日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吕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结合双方提交的微信转账凭证、民事调解书、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查明双方相识、结婚、离婚及款项支付的事实,对案涉款项是否属于彩礼、应否返还进行审查认定。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李XX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 1826 元,减半收取 913 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判决理由

  1. 彩礼范围认定: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李XX每月支付的 3000 元 - 3500 元是生活费用,不属于彩礼;2024 年 1 月 21 日一次性支付的 30000 元为缔结婚姻的彩礼。
  2. 彩礼返还认定:双方登记结婚后存在实际共同生活,离婚时吕XX方已退还 15000 元彩礼,可认定双方就彩礼返还达成一致;李XX主张返还剩余彩礼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其主张的每月转账款项为生活开支,亦无需返还。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 1970-01-01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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