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李XX,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律师、林XX律师被告:吕X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律师、刘XX律师原告李XX与被告吕XX经婚姻介绍所介绍于 2023 年 7 月相识,双方商议缔结婚姻,李XX主张向吕XX支付彩礼共计 96000 元,二人于 2024 年 2 月 1 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破裂,2025 年 8 月 7 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吕XX方退还彩礼 15000 元,李XX认为双方婚后未共同生活,要求吕XX退还剩余彩礼 81000 元;吕XX辩称仅收到彩礼 30000 元,已退还 15000 元,李XX每月转账为生活开支而非彩礼,且李XX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存在过错,不同意退还剩余款项。
办案经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5 年 12 月 17 日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吕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结合双方提交的微信转账凭证、民事调解书、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查明双方相识、结婚、离婚及款项支付的事实,对案涉款项是否属于彩礼、应否返还进行审查认定。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李XX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 1826 元,减半收取 913 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判决理由
- 彩礼范围认定: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李XX每月支付的 3000 元 - 3500 元是生活费用,不属于彩礼;2024 年 1 月 21 日一次性支付的 30000 元为缔结婚姻的彩礼。
- 彩礼返还认定:双方登记结婚后存在实际共同生活,离婚时吕XX方已退还 15000 元彩礼,可认定双方就彩礼返还达成一致;李XX主张返还剩余彩礼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其主张的每月转账款项为生活开支,亦无需返还。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