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律师、刘欣律师(广东XX)被告:胡XX、许XX、胡XX(三人系家庭成员,共同经营鱼塘)
原告自 2021 年起向三被告供应鱼饲料,双方经对账确认欠款金额。被告陆续支付部分货款后,尚欠 269357 元未付,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共同清偿货款、利息及担保费。
办案经过
法院于 2025 年 1 月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代理律师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代理律师当庭提交对账记录、微信聊天、付款凭证等证据,完整举证欠款事实。
案件结果
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269357 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按 LPR 上浮 50% 分段计算);
- 驳回原告关于担保费的诉讼请求。判决理由: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拖欠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承担付款及违约责任;三被告系家庭共同经营,应共同承担债务;担保费无合同依据,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