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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梳理从犯、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针对自首、犯罪中止、累犯等争议焦点充分质证辩护,协助当事人认罪认罚,推动法院采纳从轻、减轻量刑意见,有效降低刑罚,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专业刑辩价值。

案件详情

2023 年至 2024 年期间,被告人高XX、付XX、彭XX、唐XX、陈XX、张XX分别经他人介绍,持护照出境前往老挝金三角特区汉城XX,加入名为 “燕云十八骑” 的电信诈骗集团担任业务员。
该诈骗集团分工明确、架构完整,伪装成境外女性,通过脸书、IG、WhatsApp 等境外聊天软件物色欧美男性,以恋爱交友为名建立情感信任,再诱导被害人向虚假投资平台充值投资,以此骗取财物,且有武装人员庇护、统一提供食宿与生活费。六名被告人均按照集团安排,使用公司提供的账号实施交友、聊天、建立感情等诈骗环节,各人在该诈骗窝点工作时间均超过 30 天,后陆续返回国内。
2025 年 2 月,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先后将高XX抓获、通知付XX自动到案、抓获彭XX、抓获已被上网追逃的唐XX、在理发店抓获陈XX、抓获张XX,并对六人均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诈骗罪对六名被告人提起公诉,认定六人系诈骗集团从犯,其中付XX、彭XX构成自首,张XX不构成累犯,同时提出具体量刑建议。
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针对唐XX是否自首、陈XX是否自首及犯罪中止、张XX是否中止及累犯三项争议焦点进行审查,最终查明:唐XX到案时已被追逃且初期拒不认罪,不成立自首;陈XX系被动抓获且因外部打击压力回国,不成立自首与犯罪中止;张XX因外部压力离开,不成立犯罪中止,且前罪犯罪时未成年,不构成累犯。
法院最终认定六名被告人均构成诈骗罪,结合从犯、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
  1. 高XX,男,哈尼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 2025 年 2 月 19 日被刑拘,同年 3 月 22 日被逮捕。
  2. 付XX,男,汉族,本科文化,因本案于 2025 年 2 月 13 日被刑拘,同年 3 月 22 日被逮捕;辩护人:刘X(广东XX律师)。
  3. 彭XX,男,汉族,中专文化,因本案于 2025 年 2 月 14 日被刑拘,同年 3 月 22 日被逮捕;辩护人:吴某某(广东XX律师)。
  4. 唐XX,男,汉族,高中文化,因本案于 2025 年 2 月 14 日被刑拘,同年 3 月 22 日被逮捕;辩护人:吴某某(北京市XX律师)。
  5. 陈XX,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 2025 年 2 月 21 日被刑拘,同年 3 月 22 日被逮捕;辩护人:张XX(广东XX)。
  6. 张XX,男,汉族,小学文化,2018 年曾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刑,因本案于 2025 年 2 月 15 日被刑拘,同年 3 月 22 日被逮捕;辩护人:房某某(广东XX律师)。
案情事实
老挝金三角特区汉城XX “燕云十八骑” 公司系电信诈骗集团,以伪装女性、通过境外社交软件结识欧美男性、建立恋爱关系后诱导至虚假投资平台投资的方式实施诈骗。
高XX、付XX、彭XX、唐XX、陈XX、张XX先后出境前往该公司担任业务员,参与诈骗活动,在公司工作时长均超 30 天,后陆续回国。

办案经过

  1. 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于 2025 年 2 月 12 日对本案立案侦查,先后抓获或通知到案六名被告人。
  2.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六名被告人犯诈骗罪,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向蓬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法院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公开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及各被告人到庭参与诉讼。
  4. 庭审中,法院对唐XX是否构成自首、陈XX是否构成自首与犯罪中止、张XX是否构成犯罪中止与累犯等争议焦点进行审查认定。

案件结果

一、判决结果

  1. 高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1000 元。
  2. 付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4000 元。
  3. 彭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8000 元。
  4. 唐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1000 元。
  5. 陈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8000 元。
  6. 张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40000 元。
    (刑期均自羁押之日起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均不适用缓刑。)

二、判决理由

  1. 六名被告人赴境外诈骗窝点参与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时长超 30 天,属情节严重,构成诈骗罪。
  2. 六人均为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3. 付XX、彭XX系自首;高XX、唐XX、陈XX系坦白;高XX、付XX、彭XX、唐XX、陈XX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4. 唐XX不构成自首;陈XX不构成自首、犯罪中止;张XX不构成犯罪中止、累犯。
  5. 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综合情节对张XX从轻处罚,对其余五人减轻处罚。

三、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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