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郑X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律师、刘X律师被告:鹤山市共和镇新连村龙尾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曾某某原告郑XX以被告侵害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办案经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立案受理本案。法院经审查发现,本案与 (2025) 粤 0784 民初 7242 号案件基于同一事实产生纠纷,当事人向同一法院起诉,符合合并审理条件。
案件结果
裁定结果
本案并入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2025) 粤 某 民初 7242 号案件审理。
裁定理由
本案与另案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可合并审理。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