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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律师全程为郑某某提供专业刑事辩护,细致梳理案情,提出主观恶性小、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认罪认罚等从轻辩护意见,虽自首未被认定,但仍助力法院采纳从宽主张,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的轻判结果,避免实刑入狱,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自由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XX,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某某律师、刘X律师
被害人:杨X某
2024 年 2 月至 5 月,郑XX因土地耕种纠纷,5 次毁坏被害人树苗共 5 棵,经鉴定价值 850 元。郑XX到案后赔偿被害人 940 元,自愿认罪认罚。

办案经过

法院于 2025 年 3 月 19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辩护人提出郑XX主观恶性小、初犯、已赔偿、认罪认罚等辩护意见,对自首情节未被法院采纳。法院结合全案证据、赔偿情况及认罪认罚情节审理。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1. 郑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 作案工具锄头一把予以没收销毁。

判决理由

郑XX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到案如实供述、已赔偿、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犯罪情节较轻,适用缓刑无社会危险性。自首情节因非主动到案不予认定。

适用法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 1970-01-01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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