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6) 粤 0x 民终 3xxx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符X,男,1978 年 12 月 10 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XX某街某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厅、杨某,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某大道某室。
法定代表人:周X,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XX某生活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周X,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某大道XX楼。
法定代表人:邱X,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柯X,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符X因与三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5) 粤 0xxx 民初 6xxx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上诉人符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符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部分内容,改判三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年度绩效工资、季度绩效工资、项目竣工奖、育儿假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退还企业年金等,并由对方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三被上诉人辩称:符X与某韶关投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其考核不称职、放弃竞聘、项目客观情况变化,公司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及绩效工资。
一审法院认定符X与某韶关投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客观情况变化合法解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驳回其他诉求。
二审法院查明并认定:
- 符X自始与某产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委派至下属公司任职,三公司构成混同用工;
- 解除通知未载明事由,事后主张的客观情况变化不成立,未依法协商调岗,构成违法解除;
- 用人单位事后作出考核结果,未签订有效目标责任书,应支付年度、季度绩效工资;
- 符X并非自主管理休假,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育儿假、企业年金诉求不予支持;
- 工作年限连续计算,赔偿金按法定标准双封顶核算。
二审判决:
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二、三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645406.37 元;三、三被上诉人支付 2023 年、2024 年度绩效工资;四、三被上诉人支付季度绩效工资 85487 元;五、三被上诉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 46054.9 元;六、无需支付代通知金;
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三被上诉人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xx
审判员:xxx、xx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