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雷X自2004年5月入职某报业集团下属发行部,从事送摊员等工作。此后长达二十年间,其劳动关系在某报业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包括某物流公司、某传媒公司、某经营公司、某物流公司分公司等)之间轮流流转,并多次签订劳动合同,社保及工资发放主体也随之变更。2024年,某物流公司以报刊业务量下降、业务外包及站点撤销为由,将雷X调岗,并以岗位竞聘落选为由将其降为发行员,大幅降低其薪酬,导致其月收入降至一千余元。雷X认为公司此举系恶意调岗降薪以逼迫其离职,在申请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自2004年5月至2024年9月期间与各关联公司存在连续劳动关系,并要求某物流公司支付2024年5月至7月被克扣的工资2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了雷X与各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并判令某物流公司补足工资差额三千余元。某报业集团与某物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雷X与某报业集团、某物流公司在特定历史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用人单位主张雷X确认早期劳动关系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的抗辩是否成立;其二,某物流公司对雷X实施的调岗及降薪行为是否具备事实与制度依据,是否合法合理,以及是否应当补足相应的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雷X的劳动关系在关联企业间流转,工作具有连续性,在劳动关系尚未终止的情况下提起仲裁,未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期间。关于早期劳动关系,雷X入职某报业集团下属部门时该部门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应认定其与某报业集团存在劳动关系;但2008年至2010年期间,雷X实际与某传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二审依法予以纠正。关于工资差额,某物流公司未能就降低雷X工资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充分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确认雷X与各关联公司在相应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维持某物流公司支付雷X三千余元工资差额的判项,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