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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厅律师代理雷X劳动合同纠纷案二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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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厅律师 在线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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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姚厅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面对用人单位利用关联企业轮流签合同以割裂劳动关系的规避行为,姚律师精准梳理了雷某长达二十年的入职履历、工资流水及社保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成功论证了关联公司间用工的连续性与混同性,有力击破了对方的仲裁时效抗辩。在调岗降薪争议中,姚律师敏锐指出公司单方降薪缺乏制度依据与协商程序,将举证责任有效分配给用人单位。最终在二审中促成法院维持补发工资的判决,为当事人争取了实质性的胜诉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雷X自2004年5月入职某报业集团下属发行部,从事送摊员等工作。此后长达二十年间,其劳动关系在某报业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包括某物流公司、某传媒公司、某经营公司、某物流公司分公司等)之间轮流流转,并多次签订劳动合同,社保及工资发放主体也随之变更。2024年,某物流公司以报刊业务量下降、业务外包及站点撤销为由,将雷X调岗,并以岗位竞聘落选为由将其降为发行员,大幅降低其薪酬,导致其月收入降至一千余元。雷X认为公司此举系恶意调岗降薪以逼迫其离职,在申请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自2004年5月至2024年9月期间与各关联公司存在连续劳动关系,并要求某物流公司支付2024年5月至7月被克扣的工资2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了雷X与各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并判令某物流公司补足工资差额三千余元。某报业集团与某物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雷X与某报业集团、某物流公司在特定历史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用人单位主张雷X确认早期劳动关系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的抗辩是否成立;其二,某物流公司对雷X实施的调岗及降薪行为是否具备事实与制度依据,是否合法合理,以及是否应当补足相应的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雷X的劳动关系在关联企业间流转,工作具有连续性,在劳动关系尚未终止的情况下提起仲裁,未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期间。关于早期劳动关系,雷X入职某报业集团下属部门时该部门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应认定其与某报业集团存在劳动关系;但2008年至2010年期间,雷X实际与某传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二审依法予以纠正。关于工资差额,某物流公司未能就降低雷X工资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充分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确认雷X与各关联公司在相应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维持某物流公司支付雷X三千余元工资差额的判项,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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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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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厅律师自 2013 年执业至今,已积累超 10 年法律实务经验,现担任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同时身兼律所劳动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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