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俞X甲于2020年7月入职被告某公司担任编辑岗位,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12月6日,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进行协商但未能签署协议。12月11日晚,某公司将俞X甲移出微信和钉钉工作群;12日,某公司取消俞X甲进入办公区域的通行权限,俞X甲随即投诉并报警。此前,俞X甲申请劳动仲裁,某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5千余元、违法解除赔偿金13.7万余元、年终奖3千余元并出具离职证明。双方均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俞X甲委托姚厅律师代理诉讼,主张工资差额、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年终奖及开具离职证明;某公司则反诉无需支付相关款项。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于各项劳动待遇及解除性质的认定。其一,工资差额与加班工资。法院认为俞X甲离职前无实质性工作产出,且其岗位工资已包含加班补贴,折算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故对该两项诉求不予支持。其二,未休年休假工资。法院查明俞X甲尚有2.5天年假未休,结合其离职前平均工资,核算某公司应支付4千余元。其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法院认定某公司无正当理由单方移出工作群并取消通行权限,以实际行动表明无意履行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判令支付赔偿金13.7万余元。其四,年终奖。法院认为某公司违法解除导致俞X甲可期待利益丧失,结合其历年发放情况与当年实际工作天数,调整计算基数后核定年终奖为2万余元。其五,离职证明。某公司对此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俞X甲支付未休年假工资4千余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7万余元;支付2023年度年终奖2万余元;为俞X甲开具离职证明。驳回俞X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