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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连锁超市拖欠货款 律师促成三被告连带清偿 93 万余元货款调解全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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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策律师 在线
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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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精准主张母公司与分公司连带担责,高效促成调解,为委托人追回 93 万余元货款及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详情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辽 XXXX 民初 XXXX 号
原告: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住所地 XX 省 XX 市 XX 区 XX 地址。
法定代表人:LDP,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CXC,王策,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XX 综合超市有限公司 XX 配送中心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住所地 XX 省 XX 市 XX 区 XX 地址。
负责人:WJB,系总经理。
被告二:XX 综合超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住所地 XX 省 XX 市 XX 区 XX 地址。
法定代表人:CL,系经理。
被告三: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住所地 XX 市 XX 区 XX 地址。
法定代表人:CDJ,系董事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LJ,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称:2023 年 1 月 1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商品供货合同》和四份《年度贸易合约》,约定原告向被告二下属各分公司(门店)供应粮油、调味品等副食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订单供货,但被告一尚欠原告货款 947,861.17 元。因被告一系被告二分公司,被告二系被告三法人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混同,故被告二、被告三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辩称,对买卖合同关系无异议,但被告三不承担共同或连带责任,且对欠款数额有异议,对账后认可应付货款 938,511.46 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 938,511.46 元,具体给付方式:2024 年 5 月 31 日前支付 312,000 元;2024 年 8 月 31 日前支付 312,000 元;余款 314,511.46 元于 2024 年 11 月 30 日前付清。
若三被告任意一期未能按时足额给付,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未还款项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如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6,640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1,640 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于 2024 年 11 月 30 日前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期限二年。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 1970-01-01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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