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原告李X与被告吴X系同学关系。2021年5月,吴X声称其正在经营“莆炎高速办公家具投资项目”,邀请李X出资合伙,并承诺投资回报利润为本金的25%。李X于2021年5月31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吴X支付300000元。
2021年12月,吴X再次声称其另外投资“电力设备光伏供货项目”,邀请李X继续出资,承诺账期3个月、投资回报利润同样为本金的25%。李X于2022年1月4日再次向吴X转账150000元。两次投资款合计450000元。
自2022年8月起,李X多次要求吴X提供其与第三方的项目协议,并签订双方之间的书面合伙协议,但吴X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李X认为双方合伙关系并未实际成立,要求吴X返还投资本金,但吴X拒绝返还。李X遂委托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冯从福律师、陈XX律师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吴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吴X返还原告李X款项4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总结(代理律师视角)】
本案为典型的个人合伙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合伙关系,以及原告的450000元投资款是否应予返还。
法院裁判观点:
· 根据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伙的合意,双方系合伙关系。
· 原告未参与合伙项目的实际经营管理,被告作为合伙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掌握项目投入、经营及亏损情况等关键证据。
· 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在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的450000元款项已实际用于合伙项目或证明项目发生亏损的情况下,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双方合伙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投资款应当退还。
判决结果:
· 被告吴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X款项450000元及利息(以45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2年11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
· 案件受理费805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吴X负担。
代理策略反思:
· 证据链条完整:重点梳理了银行转账凭证(证明款项交付)和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承认项目存在、承诺分红、以“回款未到”为由拖延等),形成闭合证据链,使法院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合伙合意。
· 举证责任分配:在原告未参与经营、无法掌握项目资料的客观困难下,律师主张应由实际控制项目的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款项用途、项目亏损等)。被告缺席导致举证不能,法院直接采纳了原告的主张。
· 诉讼请求设计务实:本金450000元清晰明确;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既符合法律规定,又避免了因主张过高利息(如25%回报)而被质疑为借贷或无效约定,提高了诉求的稳妥性。
· 应对被告失联:被告下落不明,律师积极协助法院进行公告送达,确保程序合法,最终获得缺席判决,为后续执行奠定了基础。
【律师价值】
· 证据组织与运用:从稀疏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提炼出对原告有利的关键语句(如“有回款第一时间给你”“项目合作没有回款我也没办法”“我比你垫更多”等),证明被告认可款项性质为投资、且认可项目存在但未回款的事实,从而将“投资风险”的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一方。
· 举证责任倒置的策略成功:法院采纳了“由实际负责经营的合伙人承担经营状况举证责任”的司法观点,在被告缺席情况下直接判令全额返还投资款,避免了原告因无法证明项目亏损而败诉的风险。
· 缺席审判应对:在被告不露面、不答辩的情况下,律师通过完整的证据提交和清晰的法律论证,使法院在被告缺席时仍能作出对原告有利的判决,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 成本控制: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原告无需预先承担过重的诉讼成本。
· 执行前景提示:律师在判决后及时向当事人告知申请执行期限(二年)及被告财产线索排查建议,为下一步执行回款做好准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