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 年 6 月 2 日
代理一方:原告
案件详情
案涉高速标段由两家企业组成联合体中标承建,项目隧道开展爆破施工作业。原告名下建于九十年代的自有住宅处于爆破施工影响范围之内,房屋出现地基下陷、墙体大面积开裂、屋顶漏水等损坏后果,经司法鉴定房屋危险等级评定为 C 级危房,已经无法正常居住使用。
房屋受损之后,原告多次向当地主管部门、建设指挥部信访反映问题,未达成赔偿调解,信访复查意见指引当事人通过司法诉讼途径维权。原告遂委托律师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先后委托两家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第一份司法鉴定对房屋危险等级作出认定;第二份鉴定出具房屋修复方案与修复费用,后鉴定机构针对被告异议出具回复函,剔除房屋材料自身干缩等与爆破无关的损坏项目,修正得出合理修复造价。
被告联合体其中一家企业抗辩:房屋本身存在建造缺陷,应当扣减 50% 以上赔偿金额;不认可租金物业费损失;主张鉴定费用应当按照责任比例分摊;认为修复鉴定将房屋恢复至全新状态存在不合理支出。另一家联合体企业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适用高度危险作业无过错侵权归责原则,爆破施工属于法定高度危险作业,施工方仅在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情形下免责,只有被侵权人存在重大过失才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联合体中标施工单位应当对外承担共同连带侵权赔偿责任。被告未能提交爆破施工前房屋原始状况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鉴定机构已经将房屋自身材料缺陷对应的修复费用予以剔除,法院采信鉴定报告确定各项损失。原告因房屋变为危房,全家搬离,实际承租公租房,产生真实租金与物业开支,该部分损失依法应当由侵权人承担。两次司法鉴定均为查明案件损害后果产生的必要支出,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我方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案涉房屋修复重建费用;
2. 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房屋无法居住期间的租金、物业损失;
3. 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两次司法鉴定费用全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庭审中依据司法鉴定意见变更各项损失具体金额。
案件结果
1. 二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房屋修复费用 124778 元;
2. 二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租金及物业费损失 11193 元;
3. 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垫付的两次司法鉴定费用合计 71100 元;
4.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主要负担。义务人逾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总结
本案系工程爆破引发的财产侵权纠纷,高度危险爆破作业致人财产损害,在实务中维权难度较高。一方面,房屋老旧,施工企业往往以房屋本身固有缺陷为由试图减轻甚至免除自身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因果关系、损失大小高度依赖司法鉴定,鉴定周期长,当事人需要先行垫付高额鉴定费。
接受委托之后,代理律师指导当事人固定房屋受损照片、信访材料,及时向法院申请两项司法鉴定,分别固定房屋危险等级、合理修复造价,鉴定阶段充分向鉴定机构陈述案情,促使鉴定机构把房屋自身老化损坏项目单独剥离、剔除,排除不合理修复项目。
庭审中重点围绕爆破作业属于无过错侵权责任展开辩论,指出被告没有施工前房屋原始状态证据,无法证明损害由房屋自身缺陷造成,不能减轻侵权赔偿责任;联合体施工主体应当对外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房屋不能居住产生的实际租房、物业损失,以及鉴定费均属于侵权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全部由被告承担。
法院完整采纳我方核心代理意见,判决施工联合体全额赔付修复费、租房物业损失以及全部鉴定费用,当事人全部核心诉求得到支持。本案提示:遭遇爆破、地下挖掘等高危作业造成房屋损坏,要第一时间留存证据,优先通过司法鉴定固定损害结果,借助无过错侵权规则维护自身财产权益。胜诉之后还应当密切跟进强制执行,查询施工企业财产线索,推动款项实际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