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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名为房屋出典实为借贷,法院认定越权代理,判决实际行为人承担还本付息、律师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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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处理名为出典实为民间借贷纠纷,梳理全套证据还原真实借贷关系,依法调整利率标准,通过司法核算本息,判决实际越权行为人承担本息、律师费,为出借人确立向实际责任人追偿的裁判基础。

案件详情

判决法院: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 年 3 月 4 日

代理一方:原告

案件详情

案外人持有一份经过公证的房产委托书,委托书权限限于房产管理、出租、备案处理,并未授予对外借款、代收借款的权限。案外人持该份委托书,以房产所有权人的名义,和我方当事人签署《房屋出典合同》、《借条》、《房屋租赁合同》,名义上办理房屋出典,实际双方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出借人按照指示,以转账、部分现金的方式,合计交付 20 万元款项至指定第三方账户。后续对方按照固定金额按月支付利息,后期停止付息,已经满足借条约定的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本金的条件。我方当事人将房产登记所有权人、实际签约收款人一并起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两名被告经法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庭重点审查案外人持有的公证委托书授权范围,经核查,公证委托书仅授权房产出租、管理等事项,并未授权代理对外借款。案外人以房产权利人名义出具借条、指定第三方账户收款的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限。房产所有权人事后没有对该笔借款进行追认,因此借款法律后果应当由实际签约的越权代理人自行承担,房产登记所有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同时法庭查明,房屋出典合同、租赁合同都只是表面形式,双方真实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双方原约定月利率 1.5% 超出司法保护上限,原告主动调整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LPR 四倍即年利率 14.6% 主张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借条约定,出借人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应当由违约方承担。法院对被告已归还的款项按照 “先息后本” 规则逐笔抵扣利息、本金,核算出尚欠本金与利息金额。

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 20 万元,并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 14.6% 支付利息至全部清偿完毕;

2. 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维权支出律师代理费 8000 元;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

案件结果

1. 越权代理的实际行为人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 184525.36 元,以及截至特定日期欠付利息 3152.45 元,后续利息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14.6% 计算至清偿完毕;

2. 判令实际行为人承担律师费 8000 元;

3. 判令实际行为人承担财产保全费 1520 元;

4. 驳回我方对房产登记权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主要由实际行为人承担。义务人未按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 “以房屋出典、租赁为外壳” 的隐性民间借贷,属于实务中风险极高的借贷模式。当事人轻信经过公证的房产委托书,误以为持有委托书就等于有权代理对外借款,实际公证委托书授权范围有严格边界,房产管理出租≠可以对外借钱。

接受委托代理后,代理律师完整梳理借条、转账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公证书、房屋租赁备案全套证据,厘清法律关系,向法庭说明几份书面合同均属于虚假意思表示,双方真实属于民间借贷。

庭审中向法庭申请逐笔核算还款记录,按照先息后本进行抵扣,主动将超出法定上限的利率调整至 LPR 四倍。同时法庭查明公证委托书不包含借款权限,因此房产所有人不用担责,只能由实际操作越权借款的主体承担全部债务。

本案虽然部分诉求未得到支持(不能追究房产登记人),但是法院查清基础法律关系,判决实际用款、签约主体承担全部还本付息、律师费责任,保障出借人向实际责任人追偿的权利。本案给到的重要风险提示:接受委托借款,务必仔细阅读公证委托书全部授权条款,不能想当然扩大代理人权限,否则会出现债务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风险。拿到生效判决后,应当第一时间申请强制执行,查询被告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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