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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原告成功追回全部货款154034元及利息,被告主张向第三方退款未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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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繁杂的合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律师函中梳理出完整证据链,清晰区分“合同履行中的接货指定”与“退款收款授权”两个不同法律行为,成功说服法院否定被告的“已还款”抗辩

案件详情

【案件详情】

原告福建某电力建设公司(以下简称“蓝*公司”)因承建“南安市某淘镇文体活动中心工程”需要采购瓷砖,于2022年11月11日与被告莆田某建材公司(以下简称“春*公司”)签订《瓷砖销售合同》,约定蓝*公司向春*公司购买三种规格瓷砖:800mm×800mm规格4198片(单价28元/片)、300mm×300mm规格2416片(单价2.5元/片)、300mm×600mm规格4350片(单价7元/片),总价款154.034元。合同约定买方支付全部货款后卖方予以供货。

2022年11月14日,蓝*公司依约向春*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154034元。但春*公司经多次催促,始终未交付任何符合合同约定的瓷砖。蓝*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向春*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在2023年1月5日前交付货物,逾期则解除合同。春*公司仍未履行。

蓝*公司遂委托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冯从福律师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春*公司辩称其已按照蓝*公司指定,将款项141711元退还给第三人曾X(合同指定的接货人),且已开具发票,认为合同已协商解除。第三人曾X、柳X到庭陈述,但均确认蓝*公司未授权其代为收款。

【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春*公司退还货款154034元,并自2023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起诉时曾暂计为126314元,后因确认被告未交付任何货物,变更诉讼请求为全额154034元)

【案件总结】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被告春*公司向第三人曾X转账141711元(另加税款)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蓝*公司的有效还款。

法院裁判观点:

·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全额支付货款,被告未交付任何货物,已构成违约。

· 被告主张其已向合同指定的“曾先生”(即第三人曾X)返还货款,但经审查:

· 被告向曾X转账141711元,加上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税款6513.23元及11207.49元,合计159431.72元,已超过原告支付的154034元,金额无法对应;

· 现有证据仅能证明曾X、柳X曾参与合同签订及现场接货等事宜,但不能证明原告曾授权曾X、柳X代为收取退款;

· 柳X指示曾X收款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且被告未经与原告核实即擅自将款项汇给第三方,存在明显过错,不构成表见代理。

· 因此,被告主张已履行还款义务不能成立,应当继续向原告承担返还货款及利息的责任。

判决结果:

· 被告春*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蓝*公司货款154034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4.5元、财产保全费1152元,均由被告负担。

代理策略反思:

· 精准定位争议焦点:在被告辩称“已退款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律师迅速锁定“原告是否授权第三人收款”这一关键,通过举证原告从未出具授权委托书、从未指示被告向第三方账户退款,成功瓦解被告的抗辩。

· 利用举证责任分配:主张表见代理或有权代理的举证责任在被告。我方要求被告提供原告授权收款的证据,被告无法提供,法院据此认定无权代理。

· 主动变更诉讼请求:在庭审中根据被告自认“从未交付货物”以及原告实际未收到任何货物的事实,及时将诉讼请求从126.314元(扣除已收部分货物价值)变更为全额154.034元,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利益。

· 善用财产保全: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告账户,为后续判决执行提供了有力保障,也促使被告在诉讼中无法转移资产。

【律师价值】

· 证据组织与法律定性:从繁杂的合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律师函中梳理出完整证据链,清晰区分“合同履行中的接货指定”与“退款收款授权”两个不同法律行为,成功说服法院否定被告的“已还款”抗辩。

· 表见代理的否定判断:准确把握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须有权利外观、相对人善意无过失),指出被告将款项汇给第三人时未尽到向原告核实的合理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失,不构成表见代理。

· 诉讼请求的动态调整:根据庭审中被告自认“从未履行发货义务”及第三人承认“签收的货物并非被告所发”等新事实,及时变更诉讼请求,将原暂扣的27.720元(主张已收到的990片瓷砖价值)一并纳入诉请,最终获得全额支持。

· 诉讼成本控制与执行保障:通过财产保全避免了被告转移资产,同时法院判决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降低了原告维权成本。律师在判决后及时提示当事人申请执行期限及财产线索排查,为后续回款做好准备。


  • 2023-08-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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